□本報記者陳麗平
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: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,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,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;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。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,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,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其中,犯罪較輕的,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,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
  在分組審議時,一些常委委員提出,應進一步加大對行賄人的處罰力度。
  實踐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
  “建議加大對行賄人的處罰力度。”羅亮權委員說,現行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,導致實踐中存在“重受賄、輕行賄”現象,若不及時加以糾正,勢必放縱犯罪。
  羅亮權認為,草案中關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,使行賄人容易逃避法律責任。行賄與受賄應同罪,行賄人主要是通過行賄達到謀取自己利益的目的,拉受賄人下水,一看東窗事發就主動去交待免除處罰,這樣難以從源頭上控制受賄的存在。因此,對行賄要加大追究法律責任力度,而且要不輕於受賄。
  建議行賄和受賄應該同等罪責
  “建議行賄和受賄應同等罪責。”賀一誠委員說,草案對於行賄的量刑太輕了。對因行賄行為而產生的利益要沒收,不應只處罰金和很短的有期刑罰,這樣才能把行賄行為制止住。
  蘇曉雲委員建議加大對行賄罪的打擊力度。建議將行賄人的行賄情況,向社會公開。
  “對行賄人要給予比較重的量刑。”朱靜芝委員建議把行賄與受賄的量刑標準統一起來,對行賄數額較大、數額巨大、數額特別巨大的分別規定不同的刑罰。
  對立功行賄人可適用管制刑罰
  謝小軍委員說,如果不對行賄形成高壓態勢,行賄的人沒有後顧之憂,對於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不利。因此,對行賄罪免予處罰的限定要更為嚴格。
 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武成說,行賄罪應和受賄罪同罪處罰。當然可以對主動交待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從輕處罰,但是免予處罰不妥。從某種程度上來說,受賄人犯罪主要是行賄人起了很大作用,有的行賄人為了達到目的,精心策划行賄,致使受賄人犯罪,所以對他們的處罰不能過輕,對這種行為要堅決制止。對破案有關鍵作用或重大立功表現的行賄人,可以從輕、減輕處罰,但不能免予處罰。
  “建議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。”韓曉武委員說,草案將刑法關於行賄的處罰作了修改,對免除處罰作了限制性規定,這是一大進步。但這種修改還不夠,因為只要可以免除處罰,行賄人就會懷有僥幸心理。如此,無形中放縱了行賄犯罪行為,而且可能催生更多的腐敗犯罪,不利於源頭治理。因此,這條規定修改的方嚮應該是取消免除處罰。同時,為了鼓勵行賄人交待罪行,從而有利於反腐工作,可以考慮在這款的刑罰中增加更輕的刑罰種類,即增加管制刑罰,這樣,從輕、減輕處罰,就會顯得更輕,從而達到對立功人員的獎勵。這種修改的意義在於,一方面對立功的行賄人是有獎勵的,另一方面也明確宣示,犯罪就要受處罰,從而打消行賄人員只要交待就沒事的僥幸心理,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。
  (原標題:行賄人雖有立功也不能免予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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